SFC bans Pang Hon Pan, ex-Standard Chartered, for 21 months

The HKMA was originally going to ban him for 15 months, but then he appealed to the SFAT and then ducked a hearing by lying to them about undergoing quarantine after a business trip to the mainland - it wasn't a business trip and he wasn't in quarantine. The moral of the story is: when you are in a hole, stop digging. His offence was failing to disclose his brokerage accounts and dealings to his employer for 7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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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of Disciplinar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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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彭漢彬重投業界21個月

Issue date: 2020-11-25 17:16:5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前私人銀行客戶關係經理及新加坡銀行有限公司(新加坡銀行)前高級客戶關係經理彭漢彬(男)重投業界21個月,由2020年11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止(註1)。

證監會在金管局轉介個案後採取紀律行動。金管局在基於渣打銀行的主動呈報而進行的調查中發現,彭於2010年4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以下行為,違反了渣打銀行的內部政策:

金管局於2019年11月決定基於上述失當行為,暫時中止彭的註冊15個月。彭繼而於2019年12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金管局的決定(註2)。

2020年2月12日,彭要求上訴審裁處延期舉行原定於2020年2月17日的聆訊,原因是他在2020年2月7日前往中國內地公幹後,正在接受14天的家居檢疫。上訴審裁處同意彭的延期要求,並將聆訊押後。

在金管局與彭當時的僱主新加坡銀行核實後,發現彭於2020年2月7日是因私人事務到訪中國內地,而非他向上訴審裁處所指的公幹,其後他亦沒有自行於家居接受檢疫。

彭後來撤回覆核申請,而上訴審裁處於2020年5月14日准許彭中止覆核的申請,並指他的覆核申請完全缺乏理據(註3)。

彭被新加坡銀行解僱後,於2020年3月17日起已不再是獲金管局註冊的有關人士。由於對前有關人士採取紀律行動的法定權力歸證監會所有,故金管局將本案轉交證監會,以考慮對彭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註4及5)。

證監會認為彭關涉其私人證券帳戶的行為及蓄意向上訴審裁處作出失實陳述,乃屬不誠實的行為,令其品格、可靠程度及其是否有能力稱職地及誠實地進行受規管活動受到質疑。

在決定有關處分時,證監會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彭的行為所持續的時間,及他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彭曾就證監會的決定向上訴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上訴審裁處其後於2020年11月25日批准彭撤回其覆核申請,並作出命令將訟費判給證監會(註6)。

備註:

  1. 彭於2010年4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及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間,分別是受聘於(i)渣打銀行以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及(ii)新加坡銀行以進行該條例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彭現時沒有名列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紀錄冊,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上訴審裁處申請編號2019年第4號。
  3. 請參閱上訴審裁處載於其網站(www.sfat.gov.hk)的決定
  4. 彭於2020年3月16日被新加坡銀行即時解僱。
  5. 由於彭在2020年3月17日已不再是獲金管局註冊的有關人士,故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58A條對彭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力,在其針對他的決定生效前已經失效。
  6. 請參閱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的上訴審裁處申請(編號:2020年第6號)。
News captured as of:2020-11-25 17:16:56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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