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 fines UBS HK$11.55m for regulatory brea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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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of Disciplinary Action
UBS AG及UBS Securities Asia Limited因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155萬元
Issue date: 2021-08-03 16:36:2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Asia Limited(UBSSAL)(統稱為UBS)作出譴責,並分別處以罰款980萬元及175萬元,原因是它們違反了多項監管規定(註1及2)。
證監會於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從UBS的主動匯報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的調查結果中得悉,UBS的系統及監控措施出現了多項問題。
證監會調查後發現,UBS於200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沒有適當地披露其在研究報告涵蓋的某些香港上市公司中所擁有的財務權益。造成上述缺失的原因是UBS為追蹤其持股狀況而使用的舊有數據來源出現了多項數據邏輯錯誤。
證監會亦發現,UBS AG沒有:
- 於2012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就其與91名不屬專業投資者的客戶進行的913項證券匯集借貸交易,向該等客戶索取有效的常設授權,亦沒有向他們發出成交單據;
- 於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記錄透過35條電話線路收取的客戶交易指示,當中涉及為超過400名客戶執行的逾2,000項交易(註3);
- 於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間,向已聲明在過去三年內曾進行五項或以上衍生工具交易的客戶索取交易證明,以致在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方面未有遵從適用的監管指引;及
- 於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向15名客戶銷售某發行人所發行的結構性票據前,向該等客戶披露有關結構性票據的“止蝕機制”特點及確保他們明白與“止蝕機制”特點相關的風險。
證監會認為,UBS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和小心審慎的態度行事,亦沒有設立充足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來確保有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定(註4)。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制裁措施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UBS在識別出有關違規事項後採取了補救行動,以加強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
- UBS AG向未獲披露有關結構性票據“止蝕機制”特點而受到影響的客戶提出賠償;
- UBS AG同意委聘獨立檢討機構,以檢討其就電話錄音方面的缺失所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有效及充足;及
- UBS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
完
備註:
- UBS AG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UBSSAL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 金管局在UBS AG主動匯報電話錄音方面的缺失後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轉介予證監會。
- 相關監管規定的細節載於紀律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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