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 fines Mason Securities Ltd HK$3.6m for breaches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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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of Disciplinary Action
茂宸證券有限公司因違反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60萬元
Issue date: 2021-12-15 16:47:4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茂宸證券有限公司(簡稱茂宸證券,曾先後稱為國浩資本有限公司(國浩資本)及民信證劵有限公司(民信證劵))在批核帳戶的開立前沒有確保已對客戶身分進行適當認證,以及沒有就識別第三者存款制定監控措施,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故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360萬元(註1及2)。
證監會發現,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當時稱為國浩資本的茂宸證券在批核六名客戶以非親身方式開立帳戶前,沒有進行適當的客戶盡職審查,原因是該證券行沒有制定監控措施確保已對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進行適當認證(註3及4)。
該證券行亦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措施,藉以在識別和處理第三方存款時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在2017年6月之前,當時稱為民信證劵的茂宸證券欠缺識別第三者支票的政策及程序,以致其沒有識別出有15張由第三者發出的支票在2016年5月至7月期間存入了五名客戶的帳戶中,直至證監會要求提供相關支票的複本(註5至7)。
證監會認為茂宸證券犯有失當行為,令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驗證客戶身分對於有效地執行盡職審查程序是至關重要的,而對於防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也是必需的;
- 當時稱為國浩資本及民信證劵的茂宸證券沒有遵守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情況持續了一段頗長的時間,包括由2009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間一直沒有就識別第三者存款制定政策及程序(註8及9);
- 有必要向市場傳達強烈的訊息,防止再有類似的失當行為發生;及
- 茂宸證券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
完
備註:
- 茂宸證券在2017年7月13日前稱為民信證劵,而在2016年2月26日前則稱為國浩資本。茂宸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凡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的提述均指該指引由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止期間及由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止期間生效的兩個版本。
- 《打擊洗錢指引》第4.12.3段規定,就沒有為身分識別目的而現身的客戶而言,持牌法團可委聘適合的獨立證明人,以防範所提供的文件與正接受身分核實的客戶不相符的風險。但是,為確使認證有效,證明人須查閱文件正本。
- 《打擊洗錢指引》第4.12.5段進一步述明,證明人必須在文件的複本上簽署並寫上日期(在下方以大楷清楚列示其姓名),並於當中清楚註明其職位或身分。證明人亦必須說明該複本文件為正本文件的真確複本(或具類似效力的字詞)。
- 《打擊洗錢指引》第2.1段規定,持牌法團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措施,以減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所指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為確保符合此項規定,持牌法團應執行適當的內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 《打擊洗錢指引》第5.1段規定,持牌法團須透過監察客戶的活動(包括現金及非現金交易),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以確保交易與客戶的業務性質、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相符。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 《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防止洗黑錢指引》)於2009年9月生效。
- 《防止洗黑錢指引》第6.1.2(d)段規定,持牌法團須在業務關係維持有效的期間內持續仔細查證及審察交易及帳戶,以確保正在進行的交易與持牌法團對客戶、其業務及風險概況的認識相符,並在有需要時,同時考慮客戶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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