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rders Maxim Capital Ltd and Maxim Trader to pay inves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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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頒令馬勝金融集團及馬勝金融向投資者支付款項

Issue date: 2022-06-09 16:15:34

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先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起法律程序後,原訟法庭飭令馬勝金融集團(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就它們操作的投資計劃向投資者支付款項(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自2013年以來,曾招攬超過260名投資者投資了逾1.7億元於多個投資計劃,聲稱每月可提供3%至8%回報。投資者最初能夠就其投資收取每月回報,但他們自2015年7月起再沒有收到每月回報,而馬勝集團/馬勝金融則告知他們,其投資已被轉換為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該等股份在證監會看來是沒有價值的。

2015年11月,證監會取得臨時強制令,凍結馬勝集團在香港的一家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帳戶內持有合共約2,350萬元的款項。法庭委任了管理人接管和管理被凍結的款項以及按比例把款項支付予受影響的投資者(註2至4)。

法庭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2)(a)、213(2)(f)及213(2)(g)條,飭令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不得在沒有獲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並暫停它們的網站運作(註5)。

備註:

  1.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法院參考編號:高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2482號)。
  2. 請參閱證監會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2月11日的新聞稿。
  3. 當時的一家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iAccount Services (HK) Limited(現稱為Payedge Limited)在其於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內持有上述款項。
  4. 該等管理人為大華國際復資有限公司的詹華達先生(Mr James Wardell)及葉昌盛先生。
  5. 證監會在2015年11月及12月針對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取得了措辭相若的臨時強制令。法庭隨後裁定馬勝集團及馬勝金融在沒有獲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b)條,及明知而發出顯示自己準備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廣告,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9(1)條。
News captured as of:2022-06-09 16:15:35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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