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Appeal grants HK$622m compensation orders against ex-directors of EganaGoldpfeil (Holding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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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向證監會批出針對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董事的6.22億元賠償令

Issue date: 2021-06-29 17:52:5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繼早前就下級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向上訴法庭取得針對聯洲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聯洲國際)三名前董事的賠償令(註1至5)。

該三名前董事黃偉光(男)、李嘉渝(男)及植浩然(男)被飭令共同及各別地支付6.22億元,以向聯洲國際賠償其因他們犯有失當行為及沒有以聯洲國際的最佳利益行事而蒙受的損失。

三人被裁定在致使或准許聯洲國際多家附屬公司訂立並非真正商業交易的交易前,並無作出妥善的查詢及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法庭裁定有關附屬公司只是聯洲國際向Peninsula International Ltd (一家由聯洲國際當時的主席的家族所擁有的公司)轉移6.22億元的渠道,藉以購買聯洲國際的部分股份,而非如聯洲國際的內部會計紀錄所載進行宣稱的交易。

原訟法庭早前命令黃、李及植未經法庭許可,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六至九年不等。

備註:

  1. 聯洲國際先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並在2009年7月29日被法庭飭令清盤。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d)條,若原訟法庭裁定某法團的業務或事務曾以下述方式(除其他方式外)經營或處理:涉及對該法團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導致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關於該法團的業務或事務的所有資料;或對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造成不公平損害,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頒令取消該人擔任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e)條,法庭有權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不論是命令對該法團將來的業務或事務的經營或處理作出規管,或是命令由該法團的任何成員購買其他成員的股份或由該法團購買其任何成員的股份,或是作出其他命令。
  4. 請參閱證監會2011年8月1日2020年5月11日的新聞稿。證監會的呈請書摘要可於證監會網站查閱。
  5. 有關判案書已刊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法院參考編號:HCMP 1227/2011及CACV 150/2020)。
News captured as of:2021-06-29 17:52:52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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