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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新銳醫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前高級行政人員展開法律程序

Issue date: 2020-11-30 16:29:1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以尋求法庭對新銳醫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銳)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周凌(男)及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戴海東(男)發出取消資格令,原因是二人涉嫌干犯企業失當行為,以及違反對新銳的責任。

證監會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亦尋求法庭頒令周向新銳作出賠償(註1至3)。

證監會就新銳高層人員與新銳的交易對手在2015年及2017年的可疑付款及未經披露的安排進行調查後,採取上述行動。證監會在本案中指稱,該等交易對手在收到新銳的付款後,周及戴即獲支付大額款項。當新銳的董事會考慮及批准該等交易時,周及戴沒有申報其在該等交易中的個人利益,亦沒有向董事會披露該等交易對手可能不是獨立第三方。

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i)周及戴違反作為新銳董事的責任;(ii)周從他致使新銳訂立的交易中取得2,600萬元的秘密收益;及(iii)周致使新銳的附屬公司訂立多項非真實的交易,而有關交易令新銳須向其中一名交易對手預繳大額款項。上述非真實的交易並不是真正以新銳的商業利益而進行,但卻令新銳大額的流動資金轉移至該名交易對手。

證監會於2017年10月6日暫停新銳股份的買賣(註4)。

證監會於2020年8月14日向中華匯財金融有限公司及權威證券有限公司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它們處置或處理周帳戶內所持有的若干資產,以便在法庭作出命令時,周有資金可用於向新銳支付賠償(註5)。

備註:

  1. 新銳股份於2013年10月25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創業板上市,並於2015年6月16日轉至主板上市。新銳是一家投資控股公司,新銳集團主要在內地從事藥品貿易。
  2.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首次聆訊將於2021年5月11日在原訟法庭進行。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對其成員作出(其中包括)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4. 暫停買賣乃由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所提出。
  5.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20年8月14日的新聞稿。
News captured as of:2020-11-30 16:29:13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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