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 fines Ninety One Hong Kong Limited HK$1.4m for unlicensed futures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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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of Disciplinary Action
證監會就無牌期貨交易譴責晉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140萬元
Issue date: 2023-04-12 16:30:0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晉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晉達香港)並處以罰款14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未領有所需牌照的情況下進行期貨合約交易(註1)。
證監會發現,在2014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間,晉達香港在未領有所需牌照的情況下,為三家海外聯屬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執行了4,864宗期貨合約交易,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操守準則》(註2及3)。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
- 並無證據顯示晉達香港的缺失屬蓄意或故意;
- 並無證據顯示有任何客戶因晉達香港的期貨交易活動而蒙受損失;
- 晉達香港在識別出有關涉嫌違規事項後不久便向證監會匯報此事,並在之後停止期貨交易活動;
- 晉達香港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及
- 晉達香港過往並無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 晉達香港自2014年4月9日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晉達香港在未領有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牌照的情況下執行有關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任何人除非已就某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否則不得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顯示自己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勤勉盡責)規定,持牌法團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遵守法規)及第12.1段(合規事宜:概論)規定,持牌法團應遵守、實施及維持適當的措施,以確保有關的監管規定獲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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