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Tin Yau, ex-UOB Kay Hian, pleads guilty to providing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to SFC

Mr Lau is fined HK$36k. He didn't disclose in Aug-2017 that he was under investigation by other (unnamed) regulatory 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odies, and in Mar-2018 that he had been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We don't know what the charge related to or whether it was dropped.

English

前持牌人向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罪成

Issue date: 2020-09-03 16:40:5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早前因劉天佑(男)向本會作出牌照申請時,干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明的罪行而提出檢控。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劉罪名成立(註1)。

劉承認所有控罪,被判罰款36,000元及被命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證監會向法院表示,劉於2017年8月在向證監會作出的兩項牌照申請中,沒有披露他是其他監管或刑事調查機構的調查對象(註2)。

劉在成為證監會持牌人後,於2018年3月向證監會呈交周年牌照申報表,並聲明他之前向證監會提供的資料(包括涉及有關調查的資料)並無更改,但事實是他於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2月28日這段相關的申報期內,曾被控一項刑事罪行,並且仍在接受調查(註3)。

劉亦沒有在與針對他的刑事和紀律處分程序相關的事件發生後的七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作出申報(註4及5)。

證監會要求申請人及持牌人完整、真實和正確地披露他們提交的所有資料。如有任何更改,便須及時作出申報,否則他們持牌或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資格便可能受到影響。

備註:

  1. 劉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並就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分別隸屬大華繼顯(香港)有限公司及大華繼顯期貨(香港)有限公司。他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任何人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以支持其牌照申請,且知道該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
    申請人須披露其是否曾經是任何監管機構或刑事調查機構的調查對象。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任何人在被要求向證監會提供資料時,向本會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且知道該等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等資料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
  4.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5(3)條及《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第4條規定,所有持牌人須就先前向證監會提供的資料的任何改變,在該項改變發生後七個營業日內向本會作出書面通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5(7)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這樣做,即屬犯罪。
  5. 劉於2018年1月5日被控干犯一項刑事罪行,其後於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間牽涉在刑事法律程序當中。他在2018年5月8日被裁定一項刑事罪名成立,並於2018年12月5日遭監管機構採取紀律行動。
News captured as of:2020-09-03 16:40:58

Source: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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